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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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73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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