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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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甲○○○為附近鄰居,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推著手推車經過甲○○○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住處門口時,因進出問題而與甲○○○發生口角,詎乙○○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以鐵門夾傷甲○○○,致其受有右側內踝骨骨折之傷害,因認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審理時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表示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本院上開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庚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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