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冠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盟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簡字第15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廢棄,應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上訴人占用使用系爭房屋所生相關費用,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6,958元之上訴人敗訴判決。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256,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