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樂皓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確認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是否記載錯誤,如有誤,請更正之,並請提出更正狀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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