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七九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柒包(驗餘淨重共計約貳拾壹點玖捌公克、包裝共重約參拾伍點零陸公克)沒收銷毀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參包(淨重共計約拾捌點壹柒公克、包裝共重約參點參貳公克)沒收銷毀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柒包(驗餘淨重共計約貳拾壹點玖捌公克、包裝共重約參拾伍點零陸公克),第一級毒品參包(淨重共計約拾捌點壹柒公克、包裝共重約參點參貳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並補述:①甲○○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②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更正為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或十三日間。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分別於警詢、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送驗尿液姓名、年籍對照表、毒品列印影
像三張、嘉義市衛生局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九號鑑定通知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一六○六○○號鑑驗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一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