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
郭瑞崙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壹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業已給付之壹佰元後,尚應補繳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