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0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叁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甲○○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参拾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孫淑玉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何武聰~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0二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縣│新營市│新營││一三七三│建│0│0三│三三.六0│一萬分之四0八││└─┴───┴────┴────┴────┴────────┴─┴──┴──┴──────┴─────────┴──────┘~F0~T40┌─────────────────────────────────────────────────────────────┐│附表(建物)︰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0二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2│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十二層樓│8│││││││││││8│陽台鋼筋│8│平│全部││││4│金華路二段一│營市新營│房鋼筋混│5│││││││││││5│混凝土造│3│方│││││7│八0號四樓之│段一三七│凝土造│.│││││││││││.││.│公│││││3│一│三地號││8│││││││││││8││1│尺│││││1││││0│││││││││││0││1││││││││││1│││││││││││1││││││├─┴─┴──────┴────┴────┴─┴─┴─┴─┴─┴─┴─┴─┴─┴─┴─┴─┴────┴─┴─┴───┴───┤│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見一三七六0建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四二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