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繼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補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
乙○○丁○○右三人共同代理人 黃振漢 右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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