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丁○○部分則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合法送達,致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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