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五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一一二支郵局第九六二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以台北一一二支郵局第九六二號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若因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民執申字第二○二三七九號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應依法行使權利乙事,經郵局以「遷移」為由,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邱靜銘附記:請於三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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