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慶霖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霖因犯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5月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年,已於111年12月2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5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12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