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二四九號
上 訴 人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山龍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萬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