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7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8月2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查被告甲○○違反刑法271條第
2項罪嫌,業據告訴人丙○○指訴,且有證人乙○○、丁○○、 翁崇竣 證述明確,復有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籍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