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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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物品海洛因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6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8490號鑑定書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案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誤,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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