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債務還款計畫。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每月扶養 張競男 3000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租金5000元、膳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共計3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6.請釋明96年、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巨國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各為12000元、12000元原因為何。
7.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15日起至97年8月1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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