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㈡債務人甲○○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甲○○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執字第84564號強制執行事件核閱屬實。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2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縣│新化鎮│唪口││1634│道│4│全部││├───┼────┴───┴───┴────┴─┴────┴────┤││備考││├─┼───┼────┬───┬───┬────┬─┬────┬────┤│2│臺南縣│新化鎮│唪口││1635-4│建│95│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593│臺南縣新化鎮唪│2層、│1層:40.26│陽台2.68│全部││││口段1635-4地號│加強磚│2層:52.1││││││--------------│造、住│騎樓:12.36││││││臺南縣新化鎮唪│家用│合計:104.72││││││口92之4號││││││││││││││││││││││├──┼───────┴───┴───────────┴─────┴──┤││備考│包括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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