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㈡債權人就甲○○所有之財產除扣押或查封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
制執行程序。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5,000元,而一致性協商月付金卻要繳23,892元,繳付不起之情況下,希望各家債權人可以給予聲請人一些時間,安心工作賺錢,待更生依法申請完成,聲請人會依照還款計劃還款,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而其目前尚未有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惟為維持債務人資產,防杜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式或債務人自行處分其財產,使債務人之財產減少,並使債權人有公平受償之機會,以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8月2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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