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榮賓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4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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