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埔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埔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零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七
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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