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參加原告之互助會,積欠原告自中華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
八十九年七月止,共計八個月之互助會款,計新臺幣四萬八千元,迄未返還,爰依法
請求。
三、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該會款未返還之事實,業經原告當庭陳證無訛,並有互助會簿及計算書等影
本在卷可稽,可見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自應准許其請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