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春秋之星」貳台及賭資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犯法
條欄內關於「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記
載,顯係聲請人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為「被告以一擺設電子遊戲機營業供人賭博
行為,觸犯上開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第十五條之罪,而以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論處。」外,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