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楊宗翰
葉楹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
約定被告可持原告所核發救急現金卡隨時向原告借用現金使用,但每動用一筆借
款須繳納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於繳納期限前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延滯期間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若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則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