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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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即大豐汽車商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
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