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鎮○○○段八○之三、八○之一六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
中縣○○鎮○○路○○○號,如附表所示建物遷讓交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
陸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萬
貳仟元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坐落台中縣○○鎮○○○段八○之三、八○之一六地號土地上
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縣○○鎮○○路○○○號房屋,面積五二˙二平方公尺,租
期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