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簡調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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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簡調字第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共有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應按下列方
  式分割:
  ㈠如附圖一編號687所示面積194.34平方公尺部分,分歸相
   對人甲○○取得。
  ㈡如附圖一編號687-A001所示面積163.23平方公尺部分,分
   歸聲請人乙○○取得。
  ㈢如附圖一編號687-A002所示面積31.11平方公尺部分,由
   兩造維持共有關係,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二、前項土地如附圖二編號BⅠ、BⅡ、BⅢ所示建物由兩造繼續
  使用,日後應經兩造共同之同意始得拆除。
三、辦理第一項分割所需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
四、調解程序費用新台幣7,660元由兩造平均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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