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17號
再審原告 緯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支付命令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