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