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戊○○  到
相對人    己○○ 未到
相對人    辛○○ 未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    庚○○  到
相對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宋明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宋明開
  但相對人己○○及辛○○未到場,聲請人不願與其調解,請
  求進入訴訟程序。
  報知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部分調解成立。
  己○○及辛○○部分視為調解不成立,報結並送分案。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庚○○、丙○○、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柒仟元整。餘額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整另向己
  ○○及辛○○請求,不免除相對人己○○及辛○○任何債務
  。
二、給付方法:當場一次給付完畢,經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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