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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