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受刑人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0一0四三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五六二五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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