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0號上訴人甲○○
CA91108,USA被上訴人丙○
乙○戊○○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長庚○○
辛○
壬○林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丙○、乙○、戊○○、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長、庚○○、辛○、壬○、林、丁○○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號民事判決對於被上訴人丙○、乙○、戊○○、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長、庚○○、辛○、壬○、林、丁○○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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