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6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案外人方 金枝 於民國92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擔保相對人與案外人 方金枝 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7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2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32年11月2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案外人方金枝所有之不動產部分,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且相對人又於民國94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擔保相對人與案外人方金枝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34年1月20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方金枝、曾娥於民國93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3,150,000元,並於民國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民國95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7,24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民國97年6月1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2件、房屋貸款撥款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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