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請停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四號聲請人 范開蘭 公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許慧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再審無理由,並以判決駁回在案,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判決之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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