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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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義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5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義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所載「第
3級毒品K他命1包(毛重:0.27公克、淨重:0.09公克)
」,茲更正為「第3級毒品K他命1包(毛重:0.2725公克
、淨重:0.0573公克,驗餘淨重0.0477公克)」之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
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
,將刑度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
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後規定非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
法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服用第三
級毒品K他命後,會出現意識不佳等狀況,仍執意於駕駛自
用小客車行駛之途中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對交通安全所
生之危害非輕,亦足見其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公眾安
全,實欠缺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包(毛重0.2725公
克,淨重0.0573公克,驗餘淨重0.0477公克)、含K他命殘
渣吸管1支及煙盒1個,固均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
處罰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扣案之物品雖可證明被告確
有於駕車時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然究非供本案犯
行所用,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又K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查獲之K他命1包、含K他命殘渣
吸管1支及煙盒1個,均係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依行政程序沒入銷
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
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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