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翠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