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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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3號再審原告 張政芳 再審被告 張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8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叁萬壹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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