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忠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忠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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