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幸福空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