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十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甲○○間停止侵害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玖拾玖萬伍仟柒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洪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