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商標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甲0000000(靈藥德興堂)聯合藥廠有限公司
000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謝祥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百源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阿桐伯生物科技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移轉商標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移轉商標權部分,原告自行陳報為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另第四項聲明部分,訴請被告給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湘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