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告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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