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槍砲、竊盜、偽證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2月(與前開毒品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月及有期徒刑5月,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75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8年7月5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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