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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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9號聲請人 林進興 代理人 林玉君 相對人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十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6條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3屆第8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同年8月12日衛授家字第1090019780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6條所示,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