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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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澤義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09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邵澤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邵澤義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至 伊豆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伊豆溫泉 )任職,並擔任園藝一職, 胡怡茹 則係伊豆溫泉之總經理。胡怡茹因認其與前男友感情遭第三者介入,於109年10月15日起陸續要求邵澤義替胡怡茹教訓前男友及第三者,指示邵澤義砸車及將前男友打至住院2個月,不要出人命就好,邵澤義遂找人砸車及跟蹤胡怡茹前男友,直至同年11月3日已支出車資、餐費等不少費用,胡怡茹本欲支付費用,惟邵澤義起初拒絕,而後邵澤義因認胡怡茹藉故以工作刁難,心生不滿,遂要求胡怡茹支付上開委託事務之費用,胡怡茹擬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費用,邵澤義認多日來支出之費用遠遠超過2萬元,深感遭羞辱,明知其與胡怡茹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散布於眾,基於恐嚇取財、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胡怡茹,或留言指摘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或以不堪之字語謾罵胡怡茹,使胡怡茹心生畏佈,及貶損胡怡茹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然胡怡茹拒未給付邵澤義50萬元,而止於未遂。
二、案經胡怡茹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邵澤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5至76、85頁),並經告訴人胡怡茹指訴綦詳(見偵卷第25至35、55至58頁),復有被告任職伊豆溫泉之人事資料(第39頁)、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1至45頁)、被告於告訴人LINE公開貼文留言之擷圖(第
47、263至265頁)、被告於(伊豆)早班(20)LINE群組內之對話紀錄擷圖(第49頁)、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73至243頁)及被告於LINE公開貼文留言之錄影光碟(第275頁)附卷可稽,是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告訴人雖否認教唆被告教訓其其男友及第三者,陳稱係因被告因此事請假1個月,每天傳訊息給其,其始依照被告口吻回覆被告,希望被告回來上班云云(見偵卷第56、68至69頁)。惟告訴人確實因認其與前男友感情遭第三者介入,於109年10月15日起陸續要求被告義替其教訓前男友及第三者,指示被告砸車及將前男友打至住院2個月,不要出人命就好,被告遂找人砸車及跟蹤告訴人前男友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67至69、258至260頁;本院卷第75至76頁),並提出其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佐證(第73至243頁),而告訴人亦自承上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確實係其與被告之對話內容(見偵卷第68頁),觀諸該對話內容已詳細紀錄告訴人如何教唆被告教訓其前男友、第三者,被告並時時回報最新進度,甚者,告訴人尚要求被告教訓其前男友時錄影讓其觀覽(見偵卷第143頁),益證被告所供確屬事實,反之,告訴人空言否認,委無足採,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
之害惡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謂(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惡害內容加害之客體,不限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足使人生畏佈之理者均屬之。如以揭發人之秘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其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次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而行為人倘若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而,倘行為人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訊息及留言,揚言告訴人若3日內不給付50萬元,將對告訴人不利,及欲將告訴人教唆毀損他人車輛、企圖傷害人之秘密告知告訴人父親,並向偵查犯罪之司法機關檢舉,衡情,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佈,惟告訴人未給付被告50萬元,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留言指摘告訴人對員工喜怒無常,想罵就罵,及告訴人委託其教訓告訴人前男友及第三者,事後卻忘恩負義,在工作時給被告臉色,大呼小叫,均有貶抑、使人難堪之意思,而此等言詞對於遭指摘之對象而言,自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參以,被告所指摘之事項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至被告雖於留言內另以「忘恩負義」、「肏妳媽的」、「狗雞巴毛」等貶抑、使人難堪之用語辱罵告訴人,惟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所為之謾罵,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縱其用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既非與指摘之具體事實無關連之謾罵,並無從切割單獨評價,仍應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另核被告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以「破麻」、「老女人」、「人格分裂」、「變態的神經病」等貶抑、使人難堪之用語謾罵告訴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多次恐嚇告訴人交付50萬元
,如附表編號5、6所示多次以文字誹謗告訴人名譽,及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多次公然侮辱告訴人,應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且時間及場所密接之情況下,接續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觀之,被告多次恐嚇取財、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恐嚇取財未遂罪。
㈣公訴意旨雖未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留言提起公訴,然此部分
與前開已經起訴,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另公訴意旨雖未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留言涉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提起公訴,僅就公然侮辱部分提起公訴,惟起訴書已敘及被告留言內容「剩下一天」,顯然已就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提起公訴,且此部分與上開已經起訴,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㈤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告訴人拒未給付50萬
元,被告因而未得逞,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恐嚇、毒品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非佳,明知告訴人委託其教訓告訴人前男友及第三者,初欲給付費用,被告豪氣表示「妳的事、一句話、不必一毛錢!」(見偵卷第81頁),嗣雙方亦未約定支付費用,被告並無要求告訴人給付50萬元之合法權源,卻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恐嚇、誹謗、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佈,及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及人格法益,告訴人拒未給付被告50萬元,被告因而未得逞,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乃受告訴人所託處理上開事務,認告訴人事後忘恩負義,藉工作刁難,情緒控管欠佳,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惡性非重,犯後之初雖否認犯行,惟已於本院審判中坦承犯行,可見悔意,態度良好,被告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惟告訴人無調節意願,致被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刑事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43頁),暨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傳送訊息或留言之時間傳送訊息或留言方式傳送訊息或留言之內容卷證出處1110年2月16日以LINE傳送訊息至胡怡茹LINE妳對我無情、休怪我對妳無義、船過水無痕、無情無義之輩、三天內拿我五十萬給我、辦事費也好、封口費也好、給妳三天時間、超過三天、我直接找妳爸要、直接帶一堆人去伊豆大廳內要、三天、超過三天我會讓妳後悔莫及、叫黑白兩道來都沒得談、超過三天、我會讓妳後悔一輩子!見偵卷第43頁2同上同上我會找妳爸把事情從頭到尾說一遍、我會找他要的、不給?沒完沒了、我會讓妳知道妳甚麼叫後悔莫及、妳已經把我惹火了、三天、時間一過、黑的白的、我會一起來、跟我講那麼多沒有用、妳等著、沒完沒了見偵卷第45頁3同上同上我還會帶著小弟一起去警察局自首、妳也很空、也讓你警察局、地檢署、地方法院走一走、我很空、不給?沒完沒了見偵卷第45頁4同上同上妳不給?我會找妳爸爸給我一個交代、再加上讓和平區的所有人知道妳的卑鄙無恥!見偵卷第45頁5同上傳送訊息至伊豆溫泉早班之公司群組「(伊豆)早班」去你媽的、把員工當甚麼?妳以為妳是甚麼東西?想罵就罵喜怒無常、瞎了妳的狗眼、騎驢看唱本、走著瞧!見偵卷第49頁6110年2月17日在胡怡茹之LINE之公開貼文留言妳叫我辦事、雖然沒有全部辦好、但我有拿妳一分錢嗎?四台車二十幾天加油加了四萬多、不用給小弟吃飯、不用抽菸吃檳榔?給小弟走路工?忘恩負義之流、我回伊豆妳每天都給我臉色看、對我大呼小叫、肏妳媽的、妳自以為是甚麼狗雞巴毛!見偵卷第47頁7110年2月18日同上還有二天的時間、我會去伊豆找妳爸爸、也會在大廳找妳算帳!見偵卷第47頁8同上同上胡怡茹、妳這個(破麻)剩下最後一天!見偵卷第47頁9同上同上將其與胡怡茹LINE對話記錄截圖後發佈,並於下方留言「這個老女人、真的是一個人格分裂、變態的神經病」見偵卷第263頁10同上同上將其與胡怡茹LINE對話記錄截圖後發佈,並於下方留言「變態的老女人、嚴重的精神分裂」見偵卷第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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