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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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不滿乙○○未幫其向農會借到錢,竟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台南縣麻豆鎮第五市場內,基於傷害之犯意,拳毆乙○○,致乙○○左下頜部腫塊一處。案經乙○○訴請偵辦。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告訴狀一紙附於偵查卷內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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