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凱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凱傑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凱傑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為順利取得貸款,即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7月27日4時許,透過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東路上之7-11便利商店寄送之方式,將其所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員林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依LINE社群網站上自稱「 鑫富 借款」之不詳人士之指示,寄送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予年籍不詳之「 黃冠傑 」,並於寄送後將其金融卡密碼以LINE告知對方。嗣該「鑫富借款」不詳人士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5年8月1日17時許,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 吳晁安 ,自稱係網路購物之賣家及郵局人員,並佯稱告訴人於上網購物時因資料遭誤植為批發商,會遭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辦理更正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乃先後於同日17時52分許、18時12分許,分別各將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匯入被告上開員林郵局帳戶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㈡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㈢被告員林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客戶名稱資料;㈣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表等作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將其所申設之上開員林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資料寄送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冠傑」之人,且對於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其上開帳戶之事實亦不爭執,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時其是為了要辦理貸款,對方要求必須提供帳戶資料作為擔保,其才將帳戶資料寄給對方,當時其急著要用錢、沒有想太多等語(本院卷第32至33、82頁)。
五、經查:㈠上開員林郵局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且其於105年7月27日將上
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宅急便託運方式寄送至嘉義市○區○○路000號,由「黃冠傑」收受,嗣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自稱「鑫富借款」之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偵卷第6至8、48、49頁,本院卷第32、82頁),而告訴人因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為由詐騙,致其先後於105年8月1日17時52分許、18時12分許,各轉帳29,985元至被告員林郵局帳戶,旋均遭提領一空等情,則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偵卷第9至1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紙、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告員林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帳戶客戶名稱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11至13、16、17、22、23、35、43頁),應可信實。是被告上揭帳戶遭詐騙集團成員作為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所使用之帳戶一情,應堪認定。
㈡惟應進一步審究者,即被告是否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而將其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給某詐騙集團所屬成員使用。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22年上字第422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僅一端,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然因遭受詐騙或遺失而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皆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故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積極證據證明之,而非以推測、擬制之方法加以證明。換言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而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其主觀上即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被告帳戶,即認被告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㈢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迭次堅稱:其係
因積欠他人債務,急欲取得貸款資金,始將該帳戶交給對方抵押以辦理貸款事宜,其確無幫助詐欺之犯意等語(偵卷第
6、7、48、49頁,本院卷第32、82頁),核其供述情節始終連貫一致,並無任何明顯瑕疵,已難認其所辯上情係屬虛妄,且查:
⒈依被告所稱,其是於「105年7月間」在網路上看到「辦理貸
款」資訊,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鑫富借款」之人聯繫後,始應對方要求而將其帳戶存摺、提款卡等金融帳戶資料寄送予「黃冠傑」,並提出其手機LINE對話訊息記錄及宅急便寄件單附卷為憑(本院卷第36至67、77頁)。而經本院依職權以上開收件人姓名「黃冠傑」為關鍵字搜尋法務部檢察書類系統,發現以「黃冠傑」為收件名義人而收受他人所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者,竟高達「9件」,且該等案件均係於「105年7月間」所寄件,此分別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504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977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8015等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533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16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544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4954等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6694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5934號不起訴書等件存卷可稽(本院卷第12至29、74至75頁),且其中同因為「辦理貸款」所需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即有「5件」之多(本院卷第12至19、74至75頁),而觀上開案件被告所在分佈全國各地,且本案全卷內復查無被告與該等案件被告有任何聯繫之證據存在,然渠等竟於相同時間、因相同事由、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同一人,顯見應有一龐大集團組織於該段時日、假借辦理貸款為手法,要求一般民眾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情形,則被告所稱:其係因與自稱「鑫富借款」之人聯繫辦理貸款事宜後,始提供相關帳戶資料予「黃冠傑」乙節,即非全屬無稽。而前揭相似案情固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然經檢察官調查後逕予不起訴處分者,於合計9件案例中亦佔5件之多,顯見於此等交付帳戶資料情形,於實務上難以排除該等交付者確係受他人以辦理貸款等情為由進行詐騙,始交付相關帳戶資料之可能性存在,而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本案亦然,被告所言上情既非全不可信,而同存有合理之懷疑,自難遽入被告於罪。⒉又被告所稱係為辦理貸款事宜,始依據自稱「鑫富借款」之
人指示,將其所有員林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均寄給「黃冠傑」,並以LINE告知上開帳戶密碼等節,業據被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6至67頁),且由LINE對談內容觀之,被告自105年7月23日起至同年8月3日為止,密集與自稱「鑫富借款」之人聯繫,可認定被告確實對於自稱為「鑫富借款」之人所言,要以被告員林郵局帳戶作為擔保,始得以順利辦理貸款之情節深信不疑,爰摘要列明如下(均引用原文,對話中錯字皆未予修正,括號數字為時間,附此敘明):
⑴105年7月23日(本院卷第36至40頁)
鑫富借款(12:24)你要借款嗎
被告(12:24)對
(12:25)請問要什麼條件鑫富借款(12:32)跟你說一下我們公司每萬元每月利息
400元(12:32)手頭不方便本金可晚點還.但利息一定
要準時繳(12:32)本金可分期還(12:33)要還本金的話一次最少還5000(12:33)本金有還5000的話隔月利息就少200的被告(15:03)那我可以借嗎?
(15:04)要啥條件鑫富借款(15:35)有跟其他民間借貸公司借款嗎
(15:35)你有欠銀行錢沒還被銀行強制扣款嗎被告(17:25)我只有機車融資,還在繳鑫富借款(18:14)可以的話你先拍雙證件給我,我讓會計
先評估查詢一下被告(18:15)(傳送身分證、健保卡照片)鑫富借款(18:15)好的我讓會計查一下
被告(18:16)好⑵105年7月24日(本院卷第40至53頁)
鑫富借款(12:50)我跟你說一下我們公司的借貸方式
被告(12:51)好鑫富借款(12:51)我們是代書借貸方式借貸,所以你要提
供一個自己的帳戶到時會計會匯款到你這個帳戶(12:51)另外你需提供另一個帳戶作為質借(擔
保抵押品)(12:51)你每個月把利息或本金存入你抵押的帳
戶裡,繳款時間到後會計就會去領出利息或本金(12:51)當你本金跟利息都繳完後會計就會把你
的抵押擔保品寄還給你(12:51)我們民間的沒辦法向銀行那樣可以讓客
戶戶簽自動扣款授權書所以才是你們提供抵押擔保品然後把利息或本金存進去時間到會計就會去領出來(12:51)到時你的抵押品也要記載在合約書上以
保障你本身的權益,這樣也不會照成我們雙方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被告(12:53)好
(12:54)要手續費嗎?鑫富借款(12:56)我們是代書直接放款的不是代辦的所
以不會收任何手續費的鑫富借款(13:06)你是要借多少錢呢
被告(13:06)請問我可能借到多少
(13:07)我可以借多少鑫富借款(13:07)跟你說如果你要借超過10萬的話就需
要2個抵押帳戶做擔保的一個繳利息一個還本金的(13:07)借超過10萬公司是這樣規定的被告(13:08)都要我帳戶啊~鑫富借款(13:08)所以看你要借多少錢的
(13:08)剛剛有跟你說了借貸的方式了(13:08)現在幾乎所有的借款都需要抵押帳戶的被告(13:08)借20鑫富借款(13:10)不同的是我們過件後我是要過去跟你
簽合約書的簽好合約後會計就會匯款到你指定收款的帳戶的(13:10)你的抵押擔保品也要記載到合約書上以
保障你本身的權益(13:11)我們的工作流程會計收到你的抵押品
後授信審核簽合約書後就放款被告(13:11)那這樣哪時會知道鑫富借款(13:11)審核過我就會過去跟你簽約
被告(13:11)我過找你們不會比較快嗎?鑫富借款(13:11)沒有欠錢裝錢沒還沒有被銀行強制扣款
的我們代書都會放款的(13:12)你過去找會計也可以的會計收到後隔
天審核的被告(13:12)在哪裡啊鑫富借款(13:13)到時我先問我們公司哪一區的會計有額
度你在拿過去或寄過去都可以審核過我再過去跟你簽約的(13:14)所以你要借20萬對吧被告(13:14)對鑫富借款(13:16)那借款方式利息部分我們的工作流程
你都清楚了解嗎(13:16)先跟你說明一下我們不是錢莊或當鋪
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當天匯款的(13:16)我們工作天需3-5天.要看客戶條件的(13:16)外面有那種跟你說2天就給你錢的你也
要小心的(13:16)正常的借貸都不會這麼快的被告(13:17)瞭解鑫富借款(13:17)可以的話你先把你要抵押的存摺跟提
款卡拍給我囉被告(13:18)(傳送台中商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鑫富借款(13:19)台中商銀是收款的嗎
被告(13:19)對鑫富借款(13:19)那你抵押的2間存摺跟提款卡也要拍給
我哦被告(13:20)(傳送中國信託、員林郵局帳戶存摺封
面及提款卡照片)鑫富借款(13:21)中國信託跟郵局你多久沒有使用了
被告(13:21)郵局一年的樣子鑫富借款(13:22)你等等都先去試試看郵局跟中國信託
可不可以查詢餘額的被告(13:23)中國信託可以鑫富借款(13:23)不然到時你存利或本金會計沒辦法領出
就麻煩了鑫富借款(13:23)那要去試試看郵局的
被告(13:23)好鑫富借款(13:23)等你是好後再跟我說
被告(13:24)Ok鑫富借款(13:24)我先問一下會計公司哪一區有20萬的
額度被告(13:24).好鑫富借款(13:24)每個區都有額度限制的款項沒收回額
度自然就減少的被告(13:25)瞭解⑶105年7月25日(本院卷第53至58頁)
鑫富借款(15:01)你昨天試過郵局可以查餘額是吧
被告(15:58)是啊鑫富借款(21:11)你先把你要抵押的中國信託跟郵局的存
摺跟提款卡先包好(21:12)去7-11寄也可以還方便點你先包好抵
押的存摺跟提款卡去7-11寄(21:12)去7-11寄記住跟店員說要寄運費到付
的(21:12)運費就會計那裏出(21:12)因為要收運費你寄的東西就會安全到
達到會計那(21:12)運費到付哦(21:12)不是貨到付款的(21:15)你包好要寄的時候再跟我說我再給你
會計收件資料被告(21:15)到付
(21:15)差在哪鑫富借款(21:15)一個是你要出運費一個是收件人付運費
被告(21:16)不能直接拿去給你們嗎鑫富借款(21:16)你是住哪裡
被告(21:16)員林鑫富借款(21:16)我問一下哪區的會計有額度你也可以
直接拿過去被告(21:17)好鑫富借款(21:17)稍等一下
(21:39)你好目前問到的離你比較近的是嘉義
那裏有額度的被告(21:40)好遠
(21:40)你跟我說,要寄什麼門市(21:40)你們24小時嗎?鑫富借款(21:41)直接寄宅配就可以不用寄門市的
(21:41)當然不是(21:41)9:30分就下班了(21:42)我跟你說的寄送方式就是宅配的被告(22:02)所以要怎寄
(22:05)送到哪鑫富借款(22:05)你要送過去是嗎
(22:05)還是要寄過去被告(22:06)記過去鑫富借款(22:06)嘉義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黃冠傑(22:06)你寄好後我在做你的資料給會計被告(23:07)7-11可以寄哦鑫富借款(23:32)可以的。
(23:33)去7-11寄就可以了⑷105年7月26日(本院卷第58至61頁)
被告(0:52)請問一下,如果我拿過去,會馬上寫資
料嗎?鑫富借款(10:20)你拿過去也可以會計收到後隔天審核
審核過在簽約的(10:20)(傳送文件)(10:20)合約書你看一下(10:20)抵押擔保品也要記載在合約書上(10:20)你有擔保抵押品就不需要保證人的被告(17:16)那不就要兩趟
(17:16)抵押品,要拿什麼(17:27)還需要什麼資料嗎...鑫富借款(19:11)所以我才說你宅配還方便點
(19:13)抵押擔保品就是你抵押在會計那繳利息
跟本金的帳戶被告(20:37)我急啊鑫富借款(20:37)也拖了很多天了
(20:38)拿過去也是隔天審核的被告(20:45)我們一開始,你就沒直接全部講
(20:46)還有找地區這個(20:46)如果我現在去嘉義,有人有接觸嗎(20:47)有人要接觸嗎鑫富借款(20:47)沒有的
(21:59)都下班怎會有人可以跟你收東西呢被告(22:00)好,我再寄鑫富借款(22:01)沒關係的就像我說的借錢也要你清楚安
心在借,不要到時搞的雙方都不愉快(22:01)你好好想想看,這不是勉強要你借的(22:01)會計收到後隔天送審開使計算天數,工
作天數3-5天就撥款(22:01)畢竟不是只有你一個客戶借款,也不是
只針對你一個客戶(22:01)應該是你第一次借所以才決得問題很多被告(22:38)好
(22:39)謝謝⑸105年7月27日星期三(本院卷第61至63頁)
被告(4:02)我寄了唷鑫富借款(9:14)那你貨單要拍給我的
被告(10:03)我自費了鑫富借款(10:27)是哦!那你晚上回去你一定要拍給我
(10:27)不然人數太多不知道你的是哪件被告(12:20)好
(18:51)(傳送宅急便寄件單照片)⑹105年7月28日(本院卷第63至64頁)
鑫富借款(11:54)會計以收到你寄的文件了
被告(11:55)好鑫富借款(13:06)你的件以經送審了,你密碼要給我了喔
!下午會計會用讀卡機測試一下你的台新是否可以查詢以利之後領出利息跟本金被告(15:08)我不是台新欸
(15:08)我中國信託跟郵局的(15:09)中國信託438633郵局821206鑫富借款(15:10)哦哦!客戶滿多我都會記錯,不好意思
(15:28)給會計了讓會計測試一下(15:53)你好審核過件我馬上跟你說被告(17:03)好⑺105年7月30日(本院卷第61至62頁)
被告(14:33)禮拜一能知道嗎?鑫富借款(14:34)可以的
(14:34)這兩天會計休息的(14:35)星期一下來我馬上跟你說被告(15:02)好,謝謝
(15:03)如果有下來,我也可以選擇不借那麼多
,對吧鑫富借款(15:03)是的借款金額就看你本身需要多少的
被告(15:04)好,謝謝⑻105年8月1日(本院卷第65頁)
被告(21:04)還沒有啊...鑫富借款(22:54)明天審核過的⑼105年8月2日(本院卷第66頁)
鑫富借款(9:26)你好代書那已經過件了
(9:26)跟你約今天晚上簽約了被告(12:14)你那邊要過來嗎?
(15:02)我晚上要加班,有方便來嗎?(17:18)(傳送?號貼圖)(22:28)到底什麼情況??⑽105年8月3日(本院卷第67頁)
被告(10:04)晚上可以嗎?我也可以下去嘉義唷
(12:13)為啥不回了(15:03)(傳送?號貼圖)(19:44)(撥打LINE免費通話)⑾105年8月4日星期四(本院卷第67頁)
被告(10:08)現在是怎樣
(22:29)幹你娘(22:29)詐欺的喔⒊細譯被告與自稱「鑫富借款」之人以LINE通話之內容,被告
係先詢問對方借款條件,該自稱「鑫富借款」之人隨即回應借款利息計算與本金利息償還方法,並要求被告提供雙證件以供查核,告以該公司借貸方式必須借款人提供不同金融機構之帳戶作為放款及擔保使用,且表示現今借款均需要提供帳戶作為抵押,而該公司經過3至5天審核通過後即會正式簽約,並指示被告以宅急便寄出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其間被告雖表示得以親自持往交付該等物件,惟自稱「鑫富借款」之人仍以其公司距離被告最近據點遠在嘉義、且該處人員已下班等詞推卻被告請求,被告遂依指示於105年7月27日將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以宅急便寄出,並將宅急便寄件人收執聯拍照後傳送通知自稱「鑫富借款」之人,嗣後該自稱「鑫富借款」之人即表示被告貸款申請案業經送審,並要求被告必須提供帳戶密碼供該公司會計人員測試得否領出利息與本金,被告遂依旨告以帳戶密碼,該自稱「鑫富借款」之人即表示貸款審核通過會立即通知被告等語。觀諸上開對話過程中,被告均係處於被動聽從自稱「鑫富借款」之人指示之狀態,並時時表達「好」、「謝謝」等配合、感謝之詞,與一般有資金需求之人洽詢代辦人員之口氣、語句相符;而於詐騙集團成員收受被告寄出之上開員林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作為告訴人於105年8月1日17時、18時許匯入受騙款項之用後,該自稱「鑫富借款」之人仍於同日22時54分許,傳送「明天審核過的」,繼之再於翌(2)日9時26分許告知「代書那已經過件了」、「跟你約今天晚上簽約了」等字句予被告,顯欲以此安撫被告以免事跡敗露而無法使用被告帳戶,被告亦於同日覆以「你那邊要過來嗎?」、「我晚上要加班,有方便來嗎?」等字句,而遭對方蒙在鼓裡,尚無警覺,直至同日22時28分許,「鑫富借款」之人仍未顯示讀取被告所詢問題,被告始再發問「到底什麼情況??」,再於隔日(3日),被告仍不死心,而於10時4分許詢問「晚上可以嗎?我也可以下去嘉義唷」,因對方始終未讀取訊息,而於同日12時13分許傳訊「為何不回了」、同日15時3分許傳送「?」貼圖、同日19時44分以LINE撥打語音電話,然自稱「鑫富借款」之人均未讀、未接,被告始再於8月4日10時8分許傳送「現在是怎樣」,更於同日22時29分許憤而傳送「幹你娘」、「詐欺的喔」等察覺遭欺騙之不悅字句,益徵被告確有可能係遭詐騙集團成員騙取上開帳戶資料,事後始驚覺受騙等情無訛。承此,綜觀上開事證,被告交付帳戶資料之過程洵與被告所辯相符,應堪採信。
⒋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輕率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認識之人
使用,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等語。惟查,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因被騙、遺失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是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證據證明之。且目前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百業蕭條,我國社會亦不例外,失業率一再攀高,一般民眾謀生不易,詐騙集團或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利用亟需用錢之人,苦無資力提供擔保,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多聞,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復參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此適足證明,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提供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之人是否涉犯幫助詐欺罪,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嚴格證據法則認定之,尚不能僅憑吾等客觀常人之智識經驗為基礎,甚至從事司法工作者之經驗為基準,遽以推論個案行為人必具相同之警覺程度,而導出行為人必然係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乃提供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以遂行幫助犯罪之結論。查本件被告於案發時年僅24歲,年紀甚輕,雖有工作經驗,然其學歷為高職畢業,在工地工作,智識程度非高,復屬社會勞動階層,難認其人生閱歷已屬豐富,其生活經驗相對應屬單純,當時又有辦理貸款以為償債之強烈需求,則其斯時能否如一般常人之理性思考,並非無疑,本件實乏積極之客觀證據可認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之時,確存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⒌況若被告有意提供自己帳戶容任詐欺集團不法使用,當知此
舉將使詐欺集團得以隱身幕後,享受鉅額不法暴利,自己卻將承受遭檢警追查而負擔刑責之高度風險,豈有不於交付帳戶資料之同時,索取相當對價之理?然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得由上揭行為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此與一般為求報酬而出售、出租帳戶資料之情形,已有明顯不同,難謂被告有幫助詐欺犯罪之行為動機。衡情,被告在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之情形下,其如對於所有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一情可得而知,應無甘犯刑責、自陷囹圄,平白將上開帳戶資訊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理,由此更無以遽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其交付上開銀行帳戶資料時,會被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入帳帳戶所用之認識。
⒍且衡諸常情,一般人欲借貸資金,雖可循正常管道向銀行申
請辦理貸款,但如人人皆然,市面上必不會出現五花八門之各式民間借貸、協助辦理貸款、整合債務等廣告,料是有人資力不足、條件不符或其他情形,而有尋求其他管道借貸資金之需要,而其他管道業者,或直接貸與金錢收取較高額利息、或以取巧甚或非法之方式協助辦理銀行貸款,並從中營利,各有其專業門路,此情雖與正當借貸程序有別,但究屬社會實情,而非得以無視。是被告經與自稱「鑫富借款」之人聯繫後,相信對方具有專業能力、得以順利為其辦妥貸款,始交付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亦難逕認其所為即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㈣綜上所述,被告於提供上開員林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等資料給自稱「黃冠傑」、「鑫富借款」之人時,並不能排除其係因急於辦理貸款而受騙交付帳戶資料之可能性,本案顯存有合理之懷疑,而難認其主觀上對於交付前開帳戶資料將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一節有所認識,並容任他人利用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結果發生。從而,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意旨與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俾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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