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榮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榮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榮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謝榮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榮興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4次)│(共3次)││├───────────┼─────────┼─────────┼─────────┤│犯罪日期│104年2月2日至│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5日│104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873號│字第104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1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70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1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決│││17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8日│105年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12號(編號1│字第3703號(編號2││││經定執行刑8年6月)│經定執行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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