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皓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皓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皓軒(下稱受刑人)因竊盜、傷害、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第1至2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第3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12.25│102.11.13│102.12.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25號│字第1025號│第184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99號│103年度易字第2499號│104年度易字第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9│103.12.19│104.10.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99號│103年度易字第2499號│104年度易字第2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1.19│104.01.19│104.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75號│第2275號│第55號│└────────┴──────────┴──────────┴──────────┘┌────────┬──────────┬──────────┬──────────┐│編號│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12.09-103.01.03│103.07.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18412號│偵字第1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09│││實│││號等│││審├──────┼──────────┼──────────┼──────────┤││判決日期│104.10.20│105.02.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09│││決│││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4.11.23│105.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5號│第50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