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俊卿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陳俊卿律師」,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陳俊卿律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補載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聰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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