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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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南山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南山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相對人公司一直無法經營,且他遷不明,請依公司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固有規定,惟該條規定係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即公司於開始營業後,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重大損害之情形而言,若公司於設立登記後滿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則為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十條命令解散之問題,非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法院裁定解散之原因。本件聲請人所指相對人公司之情形,核與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要件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